入學暨來臺相關規定 scaled

入學暨來臺相關規定

一、開學日期

大學校院及臺師大僑先部約於 9 月間開學,詳見各校入學通知所訂日期。凡獲分發之學生,務須於開學前抵臺,並持分發通知書辦理入學手續。

二、註銷或保留入學資格

業經核准分發,因事未能如期來臺入學者,必須將原分發通知書寄至駐外館處轉寄僑務委員會逕行註銷。如欲保留入學資格,應依所分發學校規定之日期、條件逕向錄取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,逾期不予受理。

三、來臺居留

持外國護照者

憑分發通知書、入學許可及最近 3 個月內,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國外合格醫院(請洽僑居地駐外館處)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(檢查項目詳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),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來臺。並於入國後 15 日內,向居留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。僑居地無行政院衛生署認可國外醫院者,可洽詢我國駐外館處,比照當地簽證常規辦理。

申請居留證

在臺無戶籍者,應在僑居地備齊下列文件: 向我駐外機構申請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(以下簡稱移民署),發給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,自入國之翌日起 15 日內,持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。已入國(境)停留者,得備齊上述所須文件,入國許可證件,向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。

  1. 申請書(繳交相片 1 張、依國民身分證規格)
  2. 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
  3. 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
  4. 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紀錄證明書(未成年人,其僑居地尚無發給或不發給者免附)
  5.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(最近3個月內有效)
  6. 分發通知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。

在臺原有戶籍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者

應於入國後 30 日內,持憑經機場蓋有入國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,逕向原戶籍所在地或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。(不需另辦居留證)。

四、就讀臺師大僑先部

入學後,若自覺國語文程度欠佳,得申請編入特別輔導班就讀一年,再升讀先修班。

五、海外僑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

抵臺居留屆滿六個月,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,每月繳納金額新臺幣 826 元。但抵臺後之前六個月依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規定,應參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,如僑保因故停辦,另依規定辦理。